主观程序正义视角下提升司法公信力研究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蔡宝刚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司法公信力 主观程序正义理论 司法公正 交流互动 司法情绪
摘 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社会公众之间双向作用力的结果,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程度的一种主观感受和价值评价,不仅反映了这个国家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正状态,而且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与依赖程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助于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引导人民群众尊重、信任并自觉服从法律,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的权威从而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主观程序正义理论强调要满足人们感知程序正义的主观性期望,要实现程序多元主体之间平等的交流沟通,要治理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司法情绪。结合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特点、划分类型以及评价标准,分析得出主观程序正义理论与提升司法公信力之间存在关联性,不仅与司法公信力理论的外在社会环境相契合,而且与司法公信力理论的内在理论逻辑相统一,所以使用主观程序正义理论为视角来解析我国司法公信力面临的困境并研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是合适并有价值的。 在主观程序正义理论的视角下我国司法公信力面临三大方面的困境。首先,司法腐败屡禁不止、司法效果不如人意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人们对程序正义的主观性期望没有得到完全满足。其次,司法过程中缺乏服务意识、缺乏交流沟通和司法裁判说理不足导致社会群众与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没有得到有效实现。最后,由于社会公众的现代法治意识薄弱,司法机关的宣传和公开工作不到位以及对新媒体时代社会舆情处理不当导致当事人和社会群众的司法情绪没有得到及时化解。这些问题最终都会导致社会群众缺失被尊重感,对于司法缺失信任感。 面临这样的困境,借鉴主观程序正义理论,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有三大路径,首先是保障司法公正,满足公众对于程序正义的主观性期望,要严厉惩治司法中腐败行为,塑造高质量的司法队伍并给出社会公众满意的司法结果。其次是关注当事人感受,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语言沟通艺术,增强司法机关的司法便民力度并提高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从而实现有效的情感沟通与交流。最后是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通过司法公开让司法透明化并提高司法机关面对舆情的能力,从而疏解社会群众的司法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