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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适用问题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适用问题研究

作     者:张嘉蓉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荣芳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程序软法 国际商事仲裁 软法适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 自由裁量权 

摘      要:国际商事仲裁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起点,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广泛的自由选择权,仲裁员亦是在当事人的授权下审理纠纷,这种以当事人合意为内核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对此,国家法律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有意在某些程序问题上保持缄默,以给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和仲裁员的自由裁量留下空间,但规则缺位下的程序空白、程序模糊和程序混乱将给仲裁程序带来致命的伤害。 软法作为一种柔软的规范,较为集中地出现在国际商事仲裁统一法领域、仲裁证据领域、仲裁员利益冲突领域、仲裁职业道德领域以及仲裁程序组织领域,填补了程序规则的缺位。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程序软法的适用,可为我国理解与运用此类软规范提供依据,并为我国发展商事仲裁程序软法提供参考。鉴于此,本文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的适用为核心展开研究,全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 第一章探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是由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多元主体制定的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则,用以规范仲裁程序性事项,其表现形式多样。 第二章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适用的依据。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的适用离不开两大支柱,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二是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和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构成仲裁程序行进的动力,二者决定了程序软法适用的可能,但当事人和仲裁员选择适用程序软法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三章讨论各仲裁程序领域对软法适用的需求及典型的程序软法。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集中出现在仲裁统一法领域、仲裁证据领域、仲裁员利益冲突领域、仲裁职业道德领域及仲裁程序组织领域,程序规则的缺位使这些领域中萌生出对程序规范的不同需要,程序软法较好地回应了这些需求。 第四章论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对程序软法适用的质疑可追溯至其诞生时的正当性缺失,规则成文化和固定化带来的程序繁琐和冗长也为程序软法的适用引来争议,仲裁员适用程序软法时存在考虑自身利益而忽视当事人正当权利的恣意性亦使程序软法的适用面临挑战。对此,应廓清程序软法产生的正当性,以仲裁效率作为程序软法适用的恒定目标,并框定程序软法适用的条件以限制仲裁员的恣意。 第五章的视野回转到国内,近年来我国对外商事活动日益活跃,但我国商事仲裁却未能完全跟上商事活动快速发展的脚步。作为仲裁的后发国家,我国应参考国际商事仲裁的经验并结合自身情况,发展我国的商事仲裁程序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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