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梁云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任何一部新法律的制定与施行,都有一个与其所在法治环境相互适应的阶段,更有一个与其他法律要素相互衔接的过程,监察法自然也不例外。2024年1月8日,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工作报告将“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为“2024年主要工作予以着重强调。而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职务犯罪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问题表现得愈发突出。一是部分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难以相互转化,对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以及刑事定罪量刑工作存在着明显的法治障碍。二是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不顺畅,只得无奈借用刑事拘留作为二者的过渡措施。三是监察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制度与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乏系统性,割裂了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统一性。四是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在互涉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以及提级管辖方面的法律衔接不够紧密,导致案件移送中监察管辖与刑事司法管辖无法实现有序衔接。五是职务犯罪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机制仍未完善,司法机关调阅监察同步录音录像受阻、初核言词证据的准入难题、监察执法证据混同以及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困惑等问题均未解决。 本文在梳理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双向衔接、系统衔接为方向,对当前“两法衔接问题尝试提出有关解决方案。首先,以相互适应原则,通过司法解释将《监察法实施条例》所列举的国家公职人员纳入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同时将职务犯罪适格主体中的国家单位、间接利用公权力的非公职主体纳入监察对象范畴,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明确行使社会性公权力人员的犯罪主体身份,以保持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一致。其次,在认可监察留置双重属性与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强化司法对留置的制约,明确留置适用条件,建立梯度化监察强制措施体系、优化“退补期间留置启动规则等措施来实现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顺畅衔接。再者,在充分考虑职务犯罪案件特殊性的基础上,通过统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定与适用标准,明确职务犯罪限制从宽情形,强化司法对监察从宽建议的积极回应等方式来保持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两法衔接中的系统性。然后,在遵循管辖法定的原则下,适度调整“监察为主的管辖模式,建立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管辖协调机制,降低管辖冲突风险。最后,在遵循“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的原则下,通过完善监察同步录音录像司法调取制度,明确监察初核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限使用原则,完善职务违法证据的刑事准入规则,统一证据排除规则等方式打破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衔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