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的程序实现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毋爱斌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规定了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制度,这一制度于200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首次确立。由于法条表述较为简单,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存在诸多争议。另外,该制度理论研究侧重于补充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等实体内容,在程序法上的研究则相对薄弱。补充责任是一种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同等重要的责任承担形式,又以其顺位性、补充性特征区别于其他两种共同责任类型。为了真正实现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的制度意义,须借助与之契合的司法程序加以保障。然而补充责任的实施仍面临困难,尤其在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领域,程序法中的不完善导致实务中起诉对象混乱、各法院对诉讼形态的认定不一致,执行和追偿权行使不明确等,不利于实现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制度价值。借此,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在程序中面临的困境,从而设计相应的解决路径。 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的程序困境现状。通过案例检索分析总结出我国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在程序实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起诉上的混乱、诉讼形态识别不统一、审判程序中判决书内容的不一致以及安保义务人追偿权行使模糊等。 第二部分:分析实体法理前提为程序展开奠定基础。从补充责任的补充性、顺位性以及补充责任的性质方面着手,明确了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的承担范围,确定其享有追偿权,同时界定安保义务人先诉抗辩权实则为先执行抗辩。 第三部分:明确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结合前文对补充责任的性质分析,研究诉讼标的以及补充责任特征对诉讼形态的影响,并通过对不同诉讼形态学说的辨析,最终明确为普通共同诉讼。 第四部分:提出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的程序完善建议。首先,在起诉顺序上,根据前文将诉讼形态界定为普通共同诉讼,赔偿权利人则有权择一或同时起诉双方责任人,先起诉直接责任人后再起诉安保义务人,不构成重复诉讼;单独起诉安保义务人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也应受理。其次,在判决书内容表达上,在介绍判决既判力理论基础上明确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判决中的具体内容,重点关注前诉与后诉的关系,判决主文应当明确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及安保义务人的追偿权,为执行阶段提供明确的执行依据。再者,执行过程中也应体现补充责任顺位性特征,在坚持执行顺位原则和执行穷尽原则基础上,做出具体的执行程序安排,未先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执行不得开启对补充责任的执行。最后当安保义务人承充补充责任后,除另行起诉外还可通过直接申请执行以实现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