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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体系视域下任意解除权制度研究

合同解除体系视域下任意解除权制度研究

作     者:邓鹏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谢潇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体系解释 任意解除 服务合同 继续性合同 动态体系论 

摘      要:《民法典》的出台开创了我国法典编撰立法的先河,也宣告民法的发展正式迈入法典化时代。就“合同编而言,有关合同解除的制度安排、体系设计、规范构造在大致维持原有框架之上,也体现了法典时代下的诸多创新之举。其中《民法典》第563条在承继原《合同法》有关法定解除权规定的同时,新增了对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任意解除规定,最终在法定构造基础上,一般解除权与任意解除权共同形成了法定解除权的双规机制,推动了合同解除体系的完善。为进一步剖析任意解除权制度在法典化时代,尤其是合同解除体系发展背景下的立法深意,须将目光回溯至合同法历史沿革之中,从《民法典》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整体视角出发,厘清任意解除权与其他解除权相关具体规范之间的关系,探寻和把握任意解除权制度的体系定位。 从合同解除体系的整体视阈出发,在针对任意解除权规范的系统梳理过程中,得以发现在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之外,亦有大量任意解除权具体规则散见于典型服务合同中,二者存有一定区别,即前者要求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需在合理期间前告知对方,后者则规定当事人行使随时解除权时无需在合理期间前通知对方,但针对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需承担赔偿责任。二者显然在适用条件、构成内容、行使效果上都存有差异。然而《民法典》目前并未从立法上对于两类任意解除权进行区分,现有《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规定难以完成对合同任意解除规范的统合任务,此种立法体例上的瑕疵暴露了现下任意解除权制度对潘德克顿理论的“消化不良。为纾解如上症结,可借助法教义学方法,从概念解构出发,在法学建构过程中实现体系化,该过程具体呈现为对服务合同中的随时解除权进行一般性规范的构建,同时经由类型化解释路径从内部对二者进行识别与划分,从规范外部立足任意解除权制度整体,进而实现规范的整合与统一。 最后,为防止制度落入僵化与泛化两种极端境地,可尝试以任意解除的正当性作为考察核心,导入动态体系思维,于体系内部对权利行使加以弹性化限制,于外部为权利的适度拓展奠定可能性,最终为任意解除权制度未来发展构建学理修辞与话语表达上双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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