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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作     者:刘梓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玉华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个人信息保护 公益诉讼 社会治理 

摘      要:如今我国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迅速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APP中人脸识别、健康数据监测、运动轨迹检测以及个性化推送等功能都潜藏着侵犯使用者个人信息权益的风险,且此类风险通常呈现规模化、群体化的特征。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得以确立,该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可以有效应对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弥补个人信息保护传统实体救济的不足以及实现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修复性补偿。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法律文书,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时空分布、类型分布以及责任形式进行考察,分析出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起诉顺位和起诉主体范围不明、“侵害公共利益的标准不明、发现案件线索和搜集证据困难以及损害赔偿的规定欠缺四个问题。将上述四个问题作为出发点,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如下建议:通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检察机关确定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第一起诉顺位,并通过厘定“消费者组织的范围和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来界定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的起诉主体范围;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侵犯公共利益的标准;依靠公证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领域形成公益保护合力,由其协同补充线索发现机制,探索建立调查取证配套机制和专家辅助人机制;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和赔偿资金使用管理规则,引入第三方机构来专门管理赔偿资金。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通过借助公证机构和第三方资金管理机构的力量,在社会上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合力,达到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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