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顺位研究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马生军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企业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破产现象时有发生。相应的,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确定成为焦点和难点。破产债权清偿顺位,是指不同性质和种类的破产债权在分配破产财产时的先后次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和第113条规定了“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工程价款优先权、回迁房的优先权、消费购房者的物权期待权等民事权益的清偿顺位并未形成统一规定,散见于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存在争议。除此之外,我国房地产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位制度还存在着:被拆迁人债权清偿顺位无法律适用依据;消费型购房人债权认定中“以居住为目的定义不明确;有担保的债权与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清偿顺位存在矛盾;法律制度对职工债权、破产费用和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价值定位存在偏差;司法判例中存在有担保的债权与被拆迁人债权、一般购房人债权和职工债权清偿顺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破产债权清偿顺位本质是破产债权价值比较与排列。为系统地解决房企破产债权清偿顺位问题,以权利性质和价值本源为视角,根据“人格权能优于财产权能、“财产权能中生存权能优于发展权能、“财产权利中权利的信用担保和救济正当性之关系的基本原则,在分析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具体债权性质和价值内涵基础上,尝试对房企破产中各项具体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进行统一排列,以期为房地产破产债权清偿顺位提供制度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