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机制调查研究 ——以司法协同治理协议为视角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武松;宋强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对流域生态环境地方性协同保护的相关规定为流域生态环境法治协同保障工作埋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实践中,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机制的塑造和运行主要是依靠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签订的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协议来实现的。2018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这也拉开了长江流域各级别法院以签订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协议为主要模式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机制建立的序幕。文章以长江流域作为研究场域,选择36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协议为样本开展研究,分析样本塑造的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机制及其实践运行状况,并总结分析机制运行中的不足,针对其不足指出相应的优化路径。 首先,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协议进行分析,从签订协议的司法机关之级别和地域到协议中的内容,总结出当前通过司法协同治理协议建立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机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协同治理机制以区域为主要单元;二是在协同治理机制中司法事务协作机制为主要内容;三是在协同治理机制中检察机关参与较少。 其次,梳理我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机制的实践现状,在这一章中除了梳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实践现状,也梳理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司法协同治理现状,原因有二:一是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公开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以签订协议为主要载体的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机制赫然在内;二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长江流域各省市存在高度重合性,故此可以一起分析。 最后,在总结了我国长江流域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的实践现状后,结合前文对协议所作的分析,提出了目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机制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全流域司法大协同治理机制尚未建立;二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机制在实施上存在困难,其中主要包括司法协同治理协议的形式和内容限制,以及协议本身缺乏监督保障等问题;三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机制专门化效果不佳。而后针对提出的问题对症下药,通过构建长江全流域的环境司法大协同治理机制、给予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机制制度保障、细化并规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协议内容、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保障机制、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机制的专门化等路径,助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格局形成,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