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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双重属性的法律制度研究

居住权双重属性的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郭冰倩 

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韩富祥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民法典 居住权 人役性 用益性 

摘      要:本文旨在对《民法典》物权编体系下的居住权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调整与完善的路径。在《民法典》物权编体系中,居住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其制度设计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对居住权制度的调整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居住权双重属性为切入点,分析人役性居住权和用益性居住权的立法内核及目的,结合《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立法现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趋向及居住权纠纷实际状况,在维持法律体系整体性和协调性的基础上,发掘居住权的多元功能,逐条检视《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6条条文并修正、补阙,弥补居住权的制度缺陷,以期充分发挥居住权强大的制度功能。 首先,针对人役性的居住权,本文认为不宜单独分编,而应通过“多编协同的形式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建议在物权编中规制完整用益物权性质的居住权,明确其设立、行使、转让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则。同时,在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规制具有人役属性的居住权制度,以适应不同社会关系和法律需求。这种“多编协同的立法模式,不仅有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整体性与协调性,还能更好地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其次,本文建议补充设立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的居住权制度。在婚姻家庭编中,应明确婚姻存续期间非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权,即夫妻双方均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于共有房屋。同时,完善离婚后帮助型法定居住权的适用条件,确保离婚后的弱势一方能够获得适当的居住保障。在继承编中,应明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居住权的设立与消灭条件,尊重遗嘱设立形式的特殊性。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家庭成员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外,本文还对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有效要件和生效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有助于明确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综上所述,通过对《民法典》物权编体系下居住权制度的调整与完善,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这种“多编协同的模式也有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整体性与协调性。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和利益诉求,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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