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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夫妻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离婚案件夫妻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作     者:洪珍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光曼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离婚案件 共有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分割 

摘      要:因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呈现出多种多样,已经远远不止以往的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姻诉讼中,涉及请求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案件逐渐增多,其中因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的分割问题争议最大。就股权分割问题,夫妻双方及法院大多围绕着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是否协商一致、股权该如何分割、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等等进行举证、辩论、审理,最终进行裁判。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征,又因我国在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上不够完善,而在《民法典》内又未作相关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法律依据不足,以及不同法官对法律条文及案件的事实理解不同,出现裁判较为混乱的情形,致使离婚案件中,请求分割仅登记于夫妻一方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案件成为了难案。 本文除去引言、结语外,共分为4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阐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公司股权的转让、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等规定,来分析我国的立法情况。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对于仅登记于夫或妻一方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规定,但是在夫妻协商一致且过半数公司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夫妻非登记一方;或者夫妻就出资额或者转让价款协商一致,但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且同意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就该价款进行分割;如过半数股东不同,但是拒不购买的,非登记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此规定并未使用“股权一词,且未规定夫妻协商不一致的情形下该如何处理。在此法律规定下,我国司法审判情况。本文通过分析2011年至2023年期间出现的关于请求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相关案例,发现有些法官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直接分割出资额;当然还有些法官作出了其他判决。 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学者之间对夫妻共有股权的的归属及分割的讨论,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虽仅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分割股权,应当遵循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的原则、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当然,本文还发现,在分割中夫妻协商不一致、公司自治及家庭财产分割、股权价值难以查明等出现了分割困境。 第三部分,主要通过介绍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在离婚时,股权分割上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以结合我国国情,分析我国在立法及法律运用上的借鉴问题。 第四部分,对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按分割提出具体建议。首先提倡公司自治,其次优化优化同意权和股东优先购买权,再次完善股权价值查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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