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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法律问题研究

债务加入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胡祝祝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唐英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人 不纯粹连带债务 追偿权 

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552条首次对债务加入进行了立法规定,但仅对债务加入的两种设立方式以及产生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该立法规定实属比较简单,不够细化和具化,无法为债务加入在实践中发生的法律问题提供更为周延的指引。 正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债务加入的概念、类型、构成要件以及其与连带责任保证等相似制度的辨析。细分债务加入的具体类型为五个,分别为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合意的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合意的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人单方向债权人表示的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人单方向债务人表示的债务加入以及债务加入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合意的债务加入。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为四个,即原债务合法有效、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存在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无需债权人、债务人同意。 第二部分主要是分门别类地对五种债务加入类型的性质进行论述。真正的利他合同是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合意的债务加入的性质,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合意的债务加入应被认定为不真正利他合同,债务加入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合意的债务加入的性质为三方协议,债务加入人单方向债权人或债务人表示的债务加入的性质皆为单方允诺。 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论证债务加入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债务加入中债务人不享有拒绝权,但债权人享有拒绝权。债权人拒绝权的性质为形成权;债权人拒绝权的行使方式应为明示;立法为债权人设立拒绝权主要是为了维护其意思自治。对债务加入的通知问题而言,不同的债务加入类型中承担通知义务的主体不同,债权人、债务人、债务加入人均可能为通知义务的承担主体。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之间连带债务的性质为不纯粹连带债务;债务加入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的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委托合同;当债务加入人明知债务人享有抵销权以及时效利益仍加入债务的,排除债务加入人追偿权。债务加入人享有债务加入成立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等权利。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债务加入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二者之间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前文的论证与分析,提出明确债务加入的具体类型及性质以及细化和具化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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