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兰馨;蔡荣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非法使用行为 刑法规制 必要性分析 类型化规制 司法认定
摘 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大量涌现,由此引发的侵犯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个人信息在流通的过程中,无时无刻存在被非法使用的可能性。在实践中,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常见的具体表现有: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恶意注册互联网账号“刷单炒信、冒用个人信息申请信用贷款或逃税、盗用个人信息破解生物识别身份认证系统、滥用个人信息拨打虚假营销类骚扰电话或定向推送有毒有害信息等。 在此背景下,首先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阐述前置法和刑法对非法使用行为规制的作用有限,出现处罚漏洞。再分析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使用行为常见的处理方式,揭示司法机关在评价个人信息使用自主法益时存在明显遗漏,这为增设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论证增设本罪的必要性;从非法使用行为法益侵害性出发,分析非法使用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侵害。再通过对现有罪名进行分析,揭示刑法无法全面规制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为刑法规制该行为提供理论正当性。 在此基础上,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路径进行研究。一方面,通过对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的独立性和特殊性的分析,突出个人信息使用自主应作为法益保护的重点。另一方面,通过对非法使用行为的界定,论证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路径。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分为“越权型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冒用型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和“伪造型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进行类型化规制,以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最后,对非法的界定进行分析,将国家有关规定替换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论证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出罪事由,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与分则其他罪名进行分析,以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完善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