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中的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朱涛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物业服务企业 高空抛物 安全保障义务 归责原则 责任顺位
摘 要:近年来,越来越多高楼住宅的建立伴随着高空抛物行为的屡禁不止。高空抛物案件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令人棘手的难题,《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进行了一般性规定。然而,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第87条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简单对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行为推定,却没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导致法院判决执行难度大。在学者的建议声中,《民法典》在保留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但是《民法典》作为一部基本法典,不可能对适用中出现的所有问题都予以回应,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认定问题没有较为具体的规定。由此导致了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认定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归责原则适用不统一、与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顺位如何、追偿权如何行使等等。立足于《民法典》第1254条[1],结合实践中的典型问题,对发生高空抛物后物业服务企业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从安全保障义务来源方面理解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物业服务企业先承担补充责任的顺位规则等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