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完善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樊丽君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高净值人士的数量不断增长,能够对自己的遗产进行妥善的安排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遗嘱信托制度独特的价值功能得以凸显。遗嘱人虽在信托生效后就已经去世,但遗嘱人依旧可以通过受托人实现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既能将信托财产留给被继承人又能避免被继承人随意挥霍信托财产,遗嘱信托制度可以有效避免遗产纠纷,并能实现对信托财产的高效管理。这些制度价值契合了高净值人士妥善管理遗产的需求,使得遗嘱信托制度拥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是现行法律主要规制营业信托,遗嘱信托制度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制度内容并不完善,尤其是对遗嘱信托受托人的规制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遗嘱信托受托人是直接管理信托财产的当事人,直接影响信托目的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完善遗嘱信托受托人制度有利于实现遗嘱信托的制度功能。目前,遗嘱信托受托人制度在选任规则、权利性质、义务内涵、责任规制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本文对遗嘱信托受托人的资格、权利、义务、责任等立法现状及受托人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并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法院依申请选任受托人、明确遗嘱信托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细化主要义务内涵、完善责任规制、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等建议,以期促进遗嘱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