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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禁令程序构建研究

人格权禁令程序构建研究

作     者:宁佳美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柯阳友;刘志松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人格权禁令 速裁程序 程序规则 

摘      要:人格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固有权利,随着《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人格权的保护也从消极防御转向了积极确权,只有在实际运用中才能切实发挥人格权禁令制度的价值。因此,需要构建一套与人格权禁令制度相适配的程序。本文旨在通过研究人格权禁令制度的基础理论,对域外相类似制度进行考察与比较,分析选择出人格权禁令程序最适合的模式,并提出在司法适用上的措施。 首先,对人格权禁令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人格权禁令具有紧迫性、无过错性、独立性和终局性。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先予执行、行为保全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均具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进行权利保护的功能,但这些程序与人格权禁令存在适用差异。需要构建独立的人格权禁令程序,发挥事前预防损害、事后及时救济、平衡利益与息讼的功能。其次,对域外人格权禁令制度进行考察借鉴。禁令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在英国体现为临时禁令,在美国体现为中间禁令。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存在履行类似功能的保全制度。对于人格权的保护,瑞士采取人格权禁令诉讼,德国采取停止性、阻却性保护措施。再次,对我国人格权禁令程序的不同适用模式进行分析。诉讼程序存在无法满足快速有效保护人格权的需求的缺陷,非讼程序不能实现程序保障,准诉讼程序立法成本高。反观速裁程序,不仅能够解决当事人双方争议、提供程序保障、具有独立性,而且能够满足人格权禁令的效率与程序要求,平衡成本与效益,体现诉讼与非讼法理的交叉适用。因此,可以构建人格权禁令速裁程序,据此发出人格权禁令。最后,提出构建人格权禁令程序的具体规则设想。人格权禁令程序仅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特殊情况下可代为申请。人格权禁令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并且明确被申请人,初步证明侵权事实存在。涉网类侵害人格权案件比现实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范围更广。申请人在申请人格权禁令时,原则上需要提供担保。法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达到“较大可能性时,可以颁发人格权禁令。原则上法院采用独任制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裁决。人格权禁令无既判力,在作出后被申请人可申请复议,提出错误申请的申请人需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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