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的领域法保护研究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志强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传统法律框架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呈现出碎片化特征,多个部门法之间各自为营,各行其是,难以应对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具有融合性的交叉领域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成效有待提高。基于这种现状,本文尝试探究在领域法的视角下,展开对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研究。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保护方式以富裕信息主体私法权利为主,存在权利属性争议、权利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在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上,有三类代表性观点,分别为隐私权、财产权、独立人格权,这三种权利与个人信息权权利属性均不能完全契合;在保护方式上,将个人信息置于信息主体支配下的传统民法思维与个人信息的流通性相悖,无法挖掘个人信息的全部价值;同时,“告知-同意模式的运作受阻,在所拥有技术、资源的巨大差异下,信息主体并不能基于隐私条款做出真正基于自身意志的同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系亟待革新。 个人信息的属性具有复合性,牵涉个人、平台、国家多方利益;在宪法中,有多项规范基础,个人信息保护并非纯粹私法问题,可将个人信息证立为一项基本权利,探求公私法结合的领域法保护路径。将私法赋权与平台规制结合起来,在赋权弱者的基础上规制强者,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双路径融合。领域法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的三个元素是:数据、个人-平台-国家三元主体结构、算法。运用领域法的研究范式,贯彻学科交叉-数字赋权-代码规制逻辑链条;在实践层面分为确定数字权利、规制平台算法、多方救济权益三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