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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柯某诉李某居住权纠纷...

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柯某诉李某居住权纠纷等案为例

作     者:陶宁致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晓君;白敏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居住权 民法典 遗嘱 继承 遗赠 

摘      要: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作为罗马法居住权之最初样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其作为我国居住权设立方式之一,这是对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的充分回应。从立法层面来看,立法者科学的规范了居住权合同中所需具备的基本事项,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居住权双方的意思自治性。但以两起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纠纷案件为例,对于此种方式设立的居住权,《民法典》仅在第371条中将其区别于合同设立的居住权,运用保留手法对其法律适用进行宽泛表述,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是否应当适用第368条中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立场,相关理论涉及物权编其他内容,且与继承编交叉贯通,使得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适用规则需要进行大量解释论工作。文章通过明确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成立要件及法律特征,点明其行为主体、程序复杂程度、情感价值观上的特殊性,后进一步梳理遗嘱继承与遗赠内部逻辑结构,厘清遗嘱继承与遗赠设立居住权二者的不同,采取差异方式制定相关登记细则:遗嘱继承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采用登记对抗模式,其中遗产管理人负有协助登记职责,保障居住权人取得权利;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采用登记生效模式,其中增添预告登记,加强对居住权人的权利保护。此外为保障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顺利推进,仍需进一步完善居住权制度的法律条文,通过放宽对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要求与在实践中认可变通内部事项后的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提高司法实践中之灵活性,紧密继承编与物权编的有机链接,明晰居住权立法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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