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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责任研究

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责任研究

作     者:郑旭攀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福友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共同饮酒 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酒文化是我国传统社会习俗的组成部分。社交聚会中人们常会饮酒庆祝,该共同饮酒活动无需法律干涉。共同饮酒中恶意劝酒、强迫饮酒以及参与者过度饮酒而导致侵权,甚至造成共同饮酒参与人死亡则属法律问题。法院在判定共同饮酒人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等关键问题上,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见解,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司法中共同饮酒侵权案件主要包括强迫性劝酒、敬酒、灌酒、赌酒案,对过度饮酒未加提醒劝阻案,未将饮酒者送医或妥善安置案,未规劝饮酒者酒后驾车危险行为案等四类,但法院审理中并未就各类案件形成具有类型化特点的和一般性的裁判规则。共同饮酒行为性质上属于情谊行为,不能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逻辑去切入。共同饮酒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区分为共同饮酒组织者、共同饮酒劝酒者和共同饮酒其他参与者。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共同饮酒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分别选择公平“补偿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缺乏法律根据,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共同饮酒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共同饮酒人具有劝酒等先行行为、共同饮酒人具有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其中应以社会交往注意义务判断过错。应通过认定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共同饮酒人免责、严格限制连带责任等法律适用,避免共同饮酒人责任的加重与泛化。共同饮酒致人损害应在多种影响因素衡量的基础上判定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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