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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完善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完善研究

作     者:郭晓晴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德新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救济性公益诉讼 预防性公益诉讼 二元体系 

摘      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初步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诉讼构造,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的司法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属于事后救济,难以对个人信息公共利益形成全面的保护,同时实践中还存在着受案范围不明确、适格原告不清晰和责任承担方式不统一等规则适用问题。因此,为了对个人信息公共利益进行更周密的保护,可参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二元体系,即以救济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为主导、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为补充,并在此基础上对实践中存在的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回应。在受案范围上,明确将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纳入救济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将对个人信息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风险的情形纳入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并确定其具体标准。在起诉主体上,明确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地位,对消费者组织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权利进行扩张,并主张由《个保法》直接对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起诉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在救济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保持检察机关起诉顺位的谦抑性,在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将检察机关的起诉顺位适当提前。在责任承担方式上,聚焦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方式,从二元体系视角切入,建立适用标准统一进路;为更好地实现“预防-救济的目的,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和撇去不法收益两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并建立二元体系下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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