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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中云服务商规则适用问题研究

著作权侵权中云服务商规则适用问题研究

作     者:杨荣慧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程乃胜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云服务 避风港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 版权补偿金制度 

摘      要:根据权威部门的统计,我国云服务市场在2021年规模达3229亿元,较2020年增长了54.4%。由此可见,我国具有庞大的云服务市场规模且市场规模仍在快速增长。与此同时,我国在多部政策文件中都将云服务列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因此,对我国云服务领域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梳理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后发现,在著作权类云服务案件中存在裁判规则适用混乱、主观过错认定不合理、规则适用方法不当、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对“阿里云案“微信小程序案“5G云游戏侵权案三个云服务类案件进行了分析。在“阿里云案中,从法律位阶、立法内容、立法背景探讨了阿里云公司适用避风港规则时的法律适用顺序,结合IAAS服务的技术特征、行业分类、行业伦理、国家标准讨论了阿里云公司是否能够采取删除措施。在“微信小程序案中,根据小程序的技术原理界定了微信小程序的服务性质为PAAS服务,指出了实践中限缩解释避风港规则缺乏法理基础。在“5G云游戏侵权案中,根据影视作品的创作本质认为游戏中的连续动态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同时认为其也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可通过起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云游戏模式下相关权益进行保护。通过对上述三个云服务案件的分析,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民法典》的适用顺序以及正确的规则适用方法,解决了实践中裁判规则适用混乱和规则适用方法不当的问题。为解决实践中主观过错认定不合理的问题,提出对云服务商的主观过错分阶段进行判断,在通知前阶段根据云服务商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进行判断,在通知后阶段则根据侵权通知的有效性、必要措施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对于云服务领域《著作权法》遗漏保护的权益,提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补充保护,解决了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问题。同时,建议在云服务领域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补充完善云服务领域著作权的事前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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