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的可撤销标准研究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国华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服务型政府建设是当前政府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行政协议的有效运行在推动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行政协议在政府管理中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相关的纠纷案件也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这些纠纷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行政协议的效力状态问题。行政协议是公法体系与私法体系相互融合的结果,同时具备“行政属性与“协议属性。我国现行法律认可了行政协议具有可撤销性,但对于行政协议可撤销标准的适用规则并没有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法律适用混乱的情况。 研究我国行政协议的可撤销标准,首先分析行政协议可撤销的内涵,归纳出行政协议可撤销的四个构成要素,对比行政协议可撤销与行政行为可撤销、民事合同可撤销的区别,进而概括行政协议可撤销标准的含义,通过梳理行政协议可撤销标准的历史演进,总结学者对于行政协议可撤销标准的理论争议,提出行政协议可撤销标准的价值。其次,分析我国行政协议可撤销标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研读法律规范,行政协议可撤销标准的立法情况主要包括“行政行为违法可撤销和“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销两类,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的可撤销标准有三种适用模式,其一是适用行政行为的可撤销标准、其二是适用民事合同的可撤销标准、其三是混合适用行政行为与民事合同的可撤销标准。在此基础上讨论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可撤销标准存在的问题,即法律适用思路不明确,法律适用顺序不合理,一般违法的行政协议是否可撤销尚未规定,行政协议可撤销的具体标准不清晰。再次,考察其他国家关于行政协议可撤销标准的法律制度,借鉴其中的先进经验,得出对完善我国行政协议可撤销标准的启示。最后,提出行政协议可撤销标准的完善建议:一是明确行政协议可撤销标准的法律适用思路,即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契约正义原则,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二是规范行政协议可撤销标准的法律适用顺序,构建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补充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关系;三是明确一般违法的行政协议可撤销;四是完善行政协议可撤销的具体标准,即欺诈、胁迫的举证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明显不当应当包含显失公平,厘清重大误解标准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