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研究 收藏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研究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研究

作     者:朱今玥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勇;曹洪涛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环境资源 民事案件 跨区域集中管辖 

摘      要:环境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日渐加重,环境资源民事案件逐渐增多,加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案情普遍较为复杂,影响范围广,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需要加快环境司法改革的步伐,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是环境司法改革的重要部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性质与传统司法管辖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由于环境要素具有流动性、系统性、整体性,环境问题具有扩散性、重叠性,使得该类案件往往超过某单一行政区域范围,呈现出显著的跨区域性质,而传统的司法管辖制度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划分,难以适应环境保护的整体性需求,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故探讨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对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了重大作用。环境资源民事案件适用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以环境司法专门化、司法公正理论、“生命共同体理念作为理论基础,体现出跨地域性、专门性、排他性的特征,在具体实践中具有统一案件裁判尺度、防范地方保护主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功能。各地对环境资源民事案件适用的集中管辖模式多样,可分为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划分单位进行集中管辖、依托专门法院进行集中管辖、综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确定集中管辖以及多种模式相结合确定集中管辖四种。虽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在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方面发展迅速,但是通过对有关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的司法解释、地方规范文件及各地适用现状进行梳理,可以看出目前该制度仍然存在亟待完善的问题,主要包括与两便原则冲突、受案范围不规范、集中管辖跨区域程度不高、审判组织设置不健全等。完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不仅需要从整体角度补强集中管辖法律依据,还需要从实践角度采取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规范集中管辖受案范围、探索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集中管辖制度、建设完备审判组织等措施,更充分的发挥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对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理的作用。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