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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对象之财产性利益研究

受贿罪对象之财产性利益研究

作     者:李刚明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邵维国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财产性利益 类型 数额认定 既遂未遂 

摘      要: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罪对象,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财产性利益的概念和特征。与狭义财物(货币、物品)并列,可成为受贿罪对象之财产性利益,是指能够通过折算为货币加以衡量其价值,或者通过支付货币而获得,可与拥有等值财物者享受到同样有益性的利益。其具有利益性、财产性、可管控性、确定性的特征。将此种含义和特征的财产性利益,纳入受贿罪对象,符合高度发达市场经济和高科技普遍应用社会形势下国家反腐要求,不会导致受贿罪认定宽泛化的弊端。将财产性利益纳入受贿罪对象,切合受贿罪保护法益,不但具有外国立法、国际公约和理论的借鉴,而且也能满足当下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需求,并不违背我国刑法关于财物的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刑法有的条文将财物与财产等同规定,有条文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等同规定。可纳入受贿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除消费服务卡、有价证券等各类消费凭证、免费提供需要支付对价的服务或直接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取得债权或免除债务等以外;对于有争议但本文认为应当纳入受贿罪对象的,还包括雇用型性贿赂、虚拟财产、财物使用权(要排除正常的借用)和借款。按客观标准,能成为一种身份象征,能够满足人的需要,能通过向电信营运商、拍卖网站询价和评估等方式认定靓号的价值的手机靓号,可认定为贿赂犯罪对象。内幕信息以外的确定性获利信息可成为受贿罪对象。没有证据证明附限制购买条件的卡券是否完全满足受贿人的利益需求时,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由专门机构评估消费卡券的实际价值来认定受贿数额。在低价购买房屋、汽车等商品中,除非有内部文件、销售广告、其他消费者购买同款物品的消费记录以及门店的不同销售人员关于最低优惠价格的证言,否则不能支持以受贿人主张的最低优惠价格认定物品的市场价格。借贷免息型贿赂是以借款的使用权来作为受贿对象,借款利息就是受贿数额,其利率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来确定。应当以实际取得贿赂为既遂标准,来判断各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会员服务型贿赂在案发时受贿人对固定金额未消费的部分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实现的,属于犯罪未遂。受贿人收到欠条且能实际占有、控制受贿款物时,应当认定受贿既遂,否则为受贿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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