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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视域下隐私权益保护研究

低空经济视域下隐私权益保护研究

作     者:杨耀广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云生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低空经济 智能无人机隐私侵权 系统性风险 协同共治 

摘      要:低空经济时代届临,万亿级市场已悄然形成。作为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智能无人机在为现代社会提供规模化、智能化、立体化服务的同时,也诱发了侵害个体隐私权益的系统性、高密度、高频次风险。显著情形如未经允许收集、披露、利用他人隐私信息,侵入他人生活空间,侵扰他人生活安宁等。 揆诸现有管理规范,无论是早期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2015)或近期的《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316号】,2019),抑或是人工智能最新单行立法及行业规范,都侧重于公法管控、公益维护或行业标准执行,但对于私权保护却鲜有明确规定。如此,即便有《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律存在,但侵害个体隐私事件时有发生,且存在救济方式过于单一、公力私法救济启动困难、保护效果不佳、免责事由失灵等诸多问题。 智能无人机具有隐蔽性、智能自主性,一旦发生侵害个体隐私,不仅难以察觉,更难有效溯源具体侵权人。同时,《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则都保护隐私,但究竟何者为信息、何者为隐私,两法之间尚有不小冲突,直接导致智能无人机侵权所涉权利客体或权利对象指向不明,即便进入司法环节,亦难切实保护个人隐私。有鉴于此,本文主张从权利构造、立法解释、司法统一三个维面解决上述难题。第一,从权利构造层面而论,明确区分信息权利和隐私权利,将智能无人机侵权范围收束于隐私权与信息利用权两方面;同时,在保障空间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删除权等权利之外,重点关注个体生活安宁权。第二,从立法层面考察,建议对《民法典》隐私权做开放式解读,如仅仅涉及一般个人信息利用,则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宜,如涉及隐私权益,则可由当事人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选择更有利于隐私权益保护的规则路径。第三,从司法层面考察,建议在明确权利和法源前提下,以案例指导方式实现裁判统一,防止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窘境。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寻求法律规制之外,本文主张多方协同,在确保个体隐私权的同时,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实现理想型的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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