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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作     者:张玉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邹小琴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救济 适用 建议和措施 衡平权益 婚姻自由 

摘      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时受害方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该制度成立于2001年,在我国实行已经二十余年。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空前开放,传统的两性观念被打破,离婚率不断呈上升趋势。道德底线的降低导致配偶之间关系不再紧密,导致夫妻双方离婚事由也愈发复杂多样,婚姻关系变得脆弱。《民法典》紧跟时代变化的潮流,对离婚损害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使得法律规定更加贴合社会的发展,符合司法实践。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离婚中的三大救济制度。本文主要对离婚的三大救济制度之一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探究。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归纳整理,根据案例统计情况探究该制度仍旧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涉及发生时间限定化、权义主体单一、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重叠适用、赔偿标准问题以及无过错方举证难问题;以《民法典》第1091条为切入点,对该制度的修改、性质、功能以及适用条件有关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剖析;通过比较分析法,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进行有针对性的借鉴;最后针对提出的困境制定相应的完善措施:即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的时间范围、拓宽权利义务主体范围、协调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合理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以及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制度。通过对实体以及程序问题的明晰,对立法漏洞进行弥补、制定相应的措施以期更好的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制裁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衡平夫妻之间的权益,实现维持婚姻稳定性的同时保障婚姻自由。离婚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惩罚过错方的功能。通过让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赔偿金额而对其达到惩罚作用,伸张正义、明辨是非,使受害者获得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过错方得到与其过错相对应的惩罚。从而更好的推动离婚救济制度的实施,并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用,实现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最大程度结合,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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