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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问题研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邵莨玉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邢玉霞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破产法 法人人格否认 管辖权 

摘      要:时至今日,运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处理实践中发生的关联企业破产问题,已经在学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但该制度在实体适用和程序适用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本文第一章主要探讨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基础理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旨在实现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从而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其理论基础主要来自于企业主体理论和资产分割理论,能够为当下关联企业破产提供新的解决思路,弥补撤销权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处理关联企业破产上的不足。 第二章和第三章深入分析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实体要件方面,通过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指导性意见的规定的转变,以及地方法院发布的具体适用标准意见,指出当前法院指导意见存在缺乏裁判依据,适用标准规定混乱没有形成内在逻辑等问题。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案例的实证分析,揭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识别要素缺乏统一规定,资产区分困难标准认定混乱,债权人利益保护标准缺乏论证等问题。在程序方面对每启动种模式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探讨了债权人会议表决审查方式和听证会审查方式的优劣,以及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四章提出了完善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建议。在实体要件方面,建议重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将资产分离困难作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的关键识别要素。从正向价值和反向价值两方面识别维护债权人利益标准,增添债权人期待标准作为辅助标准。在程序方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需要确定采取以申请模式为主,职权干预主义为辅的的启动模式;采取法院干预为主的听证会审查方式;管辖权问题上需要明确管辖原则和例外辅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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