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在线提取的法律规制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泽涛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电子数据是涉网犯罪的主要证据类型之一,近年来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数字时代,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涉网非接触式案件高频多发,此类案件通常呈现涉及地域范围广、涉众人数多的特点,而跨区域调查存在取证成本高、取证时间冲突等困难,在线提取作为一种非接触式、远程线上操作的取证方式,能够打破地域限制,提高取证效率,降低办案成本,逐步成为网络犯罪案件电子数据取证的主要方式。当前,我国主要存在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网络技术侦查三类在线提取措施,用于收集、提取公开发布的及境内远程计算机系统上的电子数据。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高技术性、易纂改性、海量性等特性,取证难度大、对取证技术要求高,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支撑,同时要求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但目前我国主要通过“两高一部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公安部在2019年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电子取证规则》),以及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用以指导电子数据在线提取工作,为侦查机关提供操作指引。在线提取相关立法规定较为粗疏,多为原则性规范,缺乏明确、细致的操作规定,且法律位阶较低,以部门规定为主,从整体上看系统性、协调性不足,难以适应取证的实践需求。加上侦查人员往往缺乏技术专长,程序意识不够强,办案效率与当事人权利保障之间失衡,导致实践中存在三种在线提取措施适用条件模糊、在线提取审批机制不完善、取证监督制约不足、取证主体权限与资质存在冲突、见证人制度流于形式、公民权利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与数字时代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存在冲突。 对此,本文将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梳理在线提取措施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务现状,总结归纳存在问题,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分析问题成因,从完善电子数据在线提取的制度规范、优化内部运行机制两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以进一步规范取证主体的侦查活动,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效。 本文大致可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写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电子数据取证制度的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与思路以及拟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刑事电子数据在线提取的相关概念辨析及其意义,主要包括电子数据及在线提取的内涵、特征,在线提取三类具体措施的概念辨析及属性厘定,以及完善电子数据在线提取制度的意义。 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在线提取的现状及困境,该部分对在线提取措施的现有立法进行梳理,同时结合司法实务现状,分析该制度运行中的存在问题及其成因。 第四部分是关于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在线提取的完善建议,主要是针对上述归纳出的三种在线提取措施适用条件模糊、在线提取审批机制不完善、取证监督制约不足、取证主体权限与资质存在冲突、见证人制度流于形式、公民权利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结合我国具体司法实践情况,并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第五部分为结语,对全文进行归纳总结并作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