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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作     者:郭婷婷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伟东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 复合法益说 单纯非法获取 情节严重 

摘      要:商业秘密作为对企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信息,在竞争活动中面临着被侵犯的高度危险,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确实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更为全面和坚实的法律保障,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研究,以确保法律准确实施,统一司法尺度,从而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本文以近十年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85份判决书为样本,分析了商业秘密的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模式,以及“重大损失的认定情况,通过对这些判决书的梳理和研究,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解读存在争议、商业信息“价值的评判标准较低、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松等问题,使得对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判断变得复杂而困难。新增“电子侵入方式与盗窃的界定尚不明确,实践中易出现类案不同判的乱象;单纯非法获取行为的入罪问题仍亟待证成;“保密义务具有抽象性和多元性的特点,如何判断保密义务的来源以及行为是否构成滥用保密义务成为难题。“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实践中过分依赖法官的裁量权。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完善。首先,根据本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以及商业秘密相比其他知识产权的不同来认定商业秘密具有私权和公共权的双重属性。根据商业秘密的属性和侵害法益的内容,肯定复合法益说,并分析公益优位说的合理性。其次,从明晰“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标准、对价值的判断着眼于其本身与积极效用并作扩大解释、提高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三个角度着手对商业秘密的特征进行分析。再次,对于新增的“电子侵入方式,应厘清其与盗窃手段的关系;对于单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应当入罪给与肯定观点;通过完善“合法获取非法使用的认定标准解决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负有保密义务以及判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否是滥用义务的问题。最后,可以综合考虑“损失+其他情节要素来认定“情节严重,既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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