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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

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

作     者:黄妙文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高慧铭;徐彬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审查 县级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 

摘      要:根据宪法和法律,县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将审查制度落实到基层、落细到群众民生之间的重要工作,有利于将宪法的治国理政作用辐射到基层治理中,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本文立足于各地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与工作实际,着眼于审查工作要件的研究,总结其中的实践经验与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本文将审查工作切分为五个要件——审查对象、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结果,分别进行研究探讨。 首先,审查对象仅限于狭义规范性文件,包括县级行政、司法、监察等各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这些文件具有组织内部制度建设、法制统一和法律保留的空白填补功能,使县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有了现实意义,维护了县域行政区内的基层群众的利益,让人民群众和基层工作者成为基层法治建设的受益者。 其次,审查主体具有县级领域内的特殊性——基层性、补充性和标准差异化,基于上述特殊性而衍生出包括能力不足、责任规定不明等问题,需通过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引入外部力量等措施提高审查能力。 第三,现行审查标准由四大标准体系构成,但若贯彻到县域审查工作层面,仍存在概念界定不明、适用办法不明、职责规定不明等问题,亟需确定科学合理的审查路径。 第四,以审查主体的工作方式作为分类标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方式可分为刚性审查和柔性审查两大类,在实践中,相较于刚性审查方式,更多的是采用柔性审查方式。 第五,审查结果是整个审查工作的成绩,审查结果的充分运用意味着将审查结果的效益实现最大化,但是从整体上看,审查结果目前的使用存在有运用不充分等问题,需要加强审查结果的法治教育作用、监督作用和公众参与程度。 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完善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对于国家法制统一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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