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数字时代下我国个人拒绝权研究 收藏
数字时代下我国个人拒绝权研究

数字时代下我国个人拒绝权研究

作     者:邓全景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蒋银华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个人拒绝权 自动化决策 信息处理 

摘      要:信息时代快速发展,各种数据权利应运而生,传统的个人利益保护系统已无法应对数字时代的冲击。其中,个人拒绝权存在诸多的问题,如在权利定性、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和权利的适用机制上都存在着明显的漏洞。首先,通过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中关于“个人拒绝权的条款进行研究,发现个人拒绝权在具体权利适用之中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是个人拒绝权的适用范围缺乏限定、义务主体的义务履行不到位;其二是“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所拥有的问题,表现为“重大影响一词的概念模糊、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适用场景存在争议、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实施效果不明;其三是个人拒绝权的义务履行监管和权利救济力度不足。其次,因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多借鉴于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故对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进行研究,再结合美国、日本等地区的法律之中关于拒绝权的规定,最终得出以下启发:细化个人拒绝权的适用场景、对相关名词进行更加清晰的释义阐述、将信息进行“需事前同意和“不需事前同意的区分对待。最后,结合上述启发探索出我国个人拒绝权的完善进路:第一是消除个人拒绝权在具体适用中的问题。厘清“无需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的界限、明确个人拒绝权义务主体所应承当的义务。第二是阐明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之中名词的含义。明确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之中“重大影响的定义、拓宽“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适用场景、明确行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之后的实施效果。第三是细化个人拒绝权的义务履行监管和权利救济缺乏保障。包括明确个人拒绝权的义务监管机构和引进“公益诉讼确保个人拒绝权的实现。相信通过不断地吸取别国经验,再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定能将个人拒绝权的完善程度推向一个新的等级。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