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互联网环境下肖像权的民法保护 收藏
互联网环境下肖像权的民法保护

互联网环境下肖像权的民法保护

作     者:郎需琳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贾静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互联网环境 侵权 肖像利益 法律保护 

摘      要:进入信息化时代,随着互联网与我们的生活愈加密不可分,获取和传播他人肖像的途径变得愈加简单,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持续升级,除了通过P图、AI等图像处理技术伪造、丑化他人肖像权外,还出现了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法侵犯他人肖像利益的案件。随着信息化发展越来越快,自然人肖像被不当使用的风险正在持续增加。与传统的肖像侵权案件不同,互联网空间下的肖像侵权案件是发生于虚拟且无传统地域隔离的公共空间。在这种环境下,不仅侵犯他人肖像的手段变得愈加多样化、直接化,定位侵权主体、取证等问题也变得复杂困难,无疑是加大了肖像权人的维权难度。在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下,任何网络用户都随时可能成为肖像侵权行为人,也可能随时成为被侵权人。《民法典》将肖像权列为具体人格权,单独做出了法律规定,体现了对于保护自然人肖像利益的重视程度,但部分规定仍存在一定的概括性,对于指导司法审判实现“同案同判存在一定的阻碍。 本文在肖像权的一般理论下展开,结合互联网环境的信息化特点以及侵犯肖像利益的手段特点讲述了包括肖像的一般理论以及互联网络环境下肖像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我国《民法典》下互联网肖像权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还列举了四个案例分析实务中有关认定互联网肖像侵权的裁判观点。论文还阐述了部分域外国家所采用的保护模式,并据此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可能在我国适用的启示经验。最后则是根据前文提出的问题给出一些针对性建议,主要包括细化肖像权合理使用规定,完善关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权之行使条件,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制度,细化肖像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希望能对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肖像侵权研究提供一些可讨论的观点,完善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也希望对规范今后的互联网行为,构建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具有一定意义。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