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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的认定与法律规制研究 ——以沧州城管局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性垄断的认定与法律规制研究 ——以沧州城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案件为例

作     者:赵佳聪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夏雪;谢彪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主体 行政性垄断 权力滥用 限制竞争 

摘      要:行政性垄断是一种行政权力“脱离正常轨道的滥用现象,其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妨碍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同一般的市场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因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对市场运行秩序与公平竞争环境具有更大的破坏性,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症。行政性垄断的实质是行政权对市场运行的不当介入,而这种介入方式既可能是传统的行政法律行为形式,也可能是通过行政事实行为及行政权力相关的行政职权行为的形式。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对构成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问题,理论界对此也存在一定争议。 写作顺序上,本文首先从行政性垄断的性质分析入手,在所列举案例的基础上,引出行政性垄断的性质认定问题,并展开对该概念的理论探讨。随后,结合反垄断法的规制目的与行政法的特性,秉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原则,进一步分析与研究行政性垄断规制的可行路径,在当前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所产生的市场环境下,把握其运行形式与发展规律,采取有效有力的手段破除行政性垄断的规制难题。在蕴含价值方面,本文首先通过案例分析引出对行政性垄断性质的基本理论及界定标准探讨,从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两方面分析,有助于明晰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对行政性垄断的识别与认定。其次对选取事例进行总结,通过以点带面引出适用价值。最后针对行政性垄断认定标准不一、法律责任界定不明、救济渠道单一、反垄断法执行力不高等诸多问题,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提出规制路径,从而实现市场环境的自由竞争与政府行政干预之间的平衡,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资源垄断等不良风气现象,以期维护充沛的市场竞争活力、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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