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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作     者:李芸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曾赟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罪与非罪 本罪与他罪 

摘      要:21世纪伊始,网络信息技术更新和发展脚步不断加快,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条件的同时使得大量信息突破原有地理位置之限制得到飞速而广泛的传播。在此背景下,新的犯罪形式大量涌现,传播非法信息、侵犯隐私、网上招嫖、赌博、各种洗钱和诈骗行为持续上演。为遏制网络犯罪的肆意蔓延与及早发现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保护法益前置,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将一些恶意程度较小的预备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畴,从而实现对网络犯罪“打早打小的规制策略。然而,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设立以来,不断遇到的一些司法认定问题,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正确适用该罪名。因此,笔者通过梳理分析所收集的裁判文书样本数据,总结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认定问题,如罪与非罪认定不清以及本罪与他罪界定不明的问题,通过利用罪名的构成要件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介绍了本论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内容,对本罪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做了简单的分析总结,梳理分析了学者们关于诸如本罪的罪名性质、“情节严重的认定、“违法犯罪的范围以及保护法益的确定的不同理论观点,通过对上述不同的理论的深入分析为下文的研究奠定了前期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是以实证研究的方式,通过图表的形式对所收集的样本案例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样本的基础数量和地域分布,“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况,本罪行为方式的认定情况,控辩审三方分歧等情况的分析介绍。结合样本数据指出本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即罪与非罪认定不清、本罪与他罪界定不明。 第三部分主要对罪与非罪认定不清的问题进行解决,从罪名构成要件的角度对如何进行罪与非罪的判定进行阐述。通过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的深度分析认为进行罪与非罪的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第一,从客体方面明确保护法益应当属于复合法益,即包括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也包含下游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第二,将“发布信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明确为“发布直接的违法犯罪信息以及“设立计算机互联网领域内的网站以及通讯群组,对三项行为方式做不同的“违法犯罪解释,明确“情节严重兜底条款所指范围以及实践中结合案情对“情节严重作实质性判断;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同时包括单位这一主体;第四,明确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为了实施违法犯罪应为本罪的犯罪目的。 第四部分是为本罪与他罪的界定提供完善的路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罪与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界定不明的问题,与罪与非罪的判定的解决方法相同,针对本罪与他罪的界定仍从构成要件出发并根据个罪的独特性适用不同要素进行。关于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定,本文从罪质的界分、行为内容的差异、犯罪主体的差别以及主观方面之不同的角度进行解决。而与诈骗罪的界分,则主要从两罪的入罪标准、行为类型、行为主体、犯罪目的这四个方面进行完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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