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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研究

作     者:吴璐璇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春霖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知识产权侵权 惩罚性赔偿 法律适用 制度完善 

摘      要: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我国《民法典》的颁行作为界限,从零散向体系化发展,以《商标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及《惩罚性赔偿适用解释》等相关规定为基本内容,建构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该体系不仅囊括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也包括作为惩罚性赔偿赖以存在基础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以及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补充的法定赔偿制度,三者鼎足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裁量的重点仍是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无法发挥惩治和震慑作用,法定赔偿有最高额限制且包括补偿与惩治双重法律属性,均不能替代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司法审判中对制度适用存有争论,对于“故意主观要件和“情节严重客观要件的判定难以形成可供参照适用的统一标准;而且在实际审判裁决和法官据证事实认定、价值判断和考量中反馈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数额确定困难、侵权举证难、法定赔偿使用畸重等问题,都让惩罚性赔偿制度发生异化,要么被束之高阁,要么以惩罚性赔偿之名行法定赔偿之实,要么在适用中存在适用不当等情况,难能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的优越性。 《民法典》的颁行再次唤醒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蜕变的契机,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探索与日俱增,同时借鉴域外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思路与做法,结合近年来我国相关典型司法案例的创新思路,可以形成相关制度的系统化完善建议,包括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情形,应当重点区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在适用情形上的界限;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故意与情节严重分别对应的主客观要件的界定,则要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常见类型,结合法律规定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核心是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完善侵权案件合理许可使用费规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损害数额的全案考量因素,规范法官适用惩罚性赔偿自由裁量具体原则;举证规则方面则宜适当降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证明标准,加强对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的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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