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域水污染应急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浙江农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兴锋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这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也需要重视因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流域水污染问题。有鉴于流域水污染的爆发较为突然、影响持久深远、危害范围广、应急处置紧急复杂等特点,牵动亿万人民的福祉。如何规范有序紧急应对流域水污染事件是摆在时代的课题,而推动相关立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标本兼治之策,因此从法律层面对流域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进行规制是必经之举。合理有序的制度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兼顾效率和公平。本文通过对我国流域水污染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辅之以比较法视野下,域外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相关应急法律制度的长处和不足,尝试分析目前我国该应急法律制度之疏漏,继而以此为基础试着给出一些符合实际的完善建议。 全文分除绪论和结语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解析流域水污染应急法律制度有关的理论。首先,通过列举近年来在我国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几起流域水污染事件的始末及紧急应对情况,总结经验教训,考量得失,为本文的研究提供实证指引。其后,作者尝试性地对流域的内涵、流域水污染的特殊性及流域水污染应急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目标进行了归纳和定义流域水污染应急法律制度,是国家关于流域水污染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以及流域水管理体制,体制包括机构和机制两个基本方面。机制主要着眼于各利益方之间的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和信息传递机制。其目标就是在所有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的前提下,使全流域水污染应急处置效益最大化。 第二部分是理清我国流域水污染应急制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做系统的梳理,将这些规范性文件划分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然后具有创造性的从流域水污染应急法律制度立法供给不足、流域水污染预防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匮乏、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四个方面剖析现有的应急法律制度缺陷。 第三部分在比较法视野下,介绍了国外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流域水污染应急法律制度建设,分别为密西西比河流域和莱茵河流域。并从这两个流域的制度建设历程中提炼出四点对我国应急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启示。主要有以下四点:(1)重视水污染预防机制。(2)完善的跨区域协调机制。(3)全民参与的危机应对模式。(4)水资源使用者的道德养成。 第四部分鉴于当前我国流域水污染应急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作者尝试提出了完善当前我国流域水污染应急法律制度的建议:(1)完善流域水污染应急立法。(2)健全流域水污染预防机制。(3)建立健全跨区域协同机制。(4)完善公众参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