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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之取回权问题研究

所有权保留之取回权问题研究

作     者:邵西柯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义华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所有权保留 取回权 善意取得 权利竞合 

摘      要:我国所有权保留的发展历史可以分为合同法时代和民法典时代。在合同法时代,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比较原则,《民法典》在原来合同法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进行了完善。虽然所有权保留制度被安排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却又突出了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属性,体现着立法者巧妙地将形式担保观和实质担保观融合在《民法典》中的理念。 然而《民法典》的出台淡化了对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的定性,更注重其担保功能的发挥和实现。虽然这是《民法典》立法的创新,但却使得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变得微妙;要想对出卖人取回权进行论证,首先必须要明确界定所有权保留的性质。随着债权与物权的相互融合,所有权保留实质上是物权的债权化。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学界主要有四种主流观点: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说、部分所有权转移说、区分所有权说以及分割所有权说。本文将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双重视角对所有权保留的性质进行深入的分析。基于所有权保留的不同学说决定了取回权性质的不同认识,主要有解除权效力说、附法定期限解除合同说和就物求偿说。笔者认为该三种学说都存在着漏洞,但相比之下,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更能表现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能够综合体现形式担保观与实质担保观的兼顾,既体现出其债权性,也发挥了制度的物的担保功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出卖人取回权、买受人期待权与第三人权利的冲突,需要综合平衡买卖双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当标的物上存在取回权和其他担保物权竞存时,登记在先的取回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出卖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我国的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尚存不足,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登记制度,从而促进取回权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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