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研究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洋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迭代升级,著作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冲突随之加剧。以“深度学习为底层技术的生成式人工智能颠覆了传统著作权的“作者中心主义,由此带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生成内容侵权等著作权问题的探讨。但相关研究忽略了人工智能在深度学习中对作品规模化复制利用的著作权问题,这种新型的作品利用方式在给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落入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面临着较大的侵权风险。当下,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成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阵地。而人工智能对作品的大量处理分析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创新的前提条件,关乎未来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的布局和竞争,明确其著作权法律性质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应有之义,更是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的规制路径进行分析与研究。 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豁免作品使用侵权的路径有两种:著作权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但许可模式导致作品使用成本过高和技术上的难以实施而出现市场失灵。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工具,虽然能够化解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中作品利用的侵权风险,缓解相关主体之间紧张的利益关系,但其立法模式上的僵化导致其难以被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正式引入了“三步检验法和“兜底条款来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以回应数字技术的发展。因此,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中的作品利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通过“三步检验法的检验。“三步检验法将第一步“特殊情形限定在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合理使用具体类型中,而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中的作品利用方式与目的不同于传统的作品利用模式,导致其无法被包容评价为“个人使用、“适当使用“教学、科学研究等合理使用情形,因此不能通过第一步检验,也就无法构成合理使用。同时“兜底条款因缺乏与人工智能有关的配套法律、行政法规而没有适用的空间,新颁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宣誓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在兼顾著作权保护作者利益和促进科学技术创新的双重目标情况下,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对“三步检验法进行扩大解释。首先,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中的作品利用行为符合《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合理使用类型的特定立法目的,可以扩大解释为“特殊情形;其次,利用行为不会对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产生替代,不会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最后,因为作品利用目的符合正当性要求、手段上具有必要性,同时对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影响达到比例原则的要求,并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中的作品利用行为能够通过“三步检验法的检验,具有纳入合理使用的可行性。从立法论的角度出发,目前世界各国对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中的著作权问题规制有不少都是采取合理使用路径,但立法模式的宽松程度有所区别,这给我国后续立法提供了选择和借鉴。考虑到我国《著作权法》刚修订不久的实际情况,在兼顾法律体系稳定同时,将以“知识和信息创新为目的的人工智能合理使用作品安排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进行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在延续我国制定法传统,维护法律体系稳定的同时,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中的作品利用提供著作权规范依据;另一方面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对大规模数据作品利用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