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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困境及对策研究

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困境及对策研究

作     者:王正怡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赵莉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民事习惯 司法适用 适用标准 适用程序 

摘      要:习惯,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交易中的惯常性做法。作为人类社会最先产生的行为规范,习惯一直影响着人类群体的生活,经过人类的代代相传,已经发展成为人们内心确信要遵守的、不得违背的行为准则,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对社会关系的稳定起着良好的平衡作用。相较于成文法,习惯固然存在诸多弊端,但因其自发性、乡土性的特质,使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民法典》第十条首次以法典形式确立习惯的法源地位,奠定了习惯司法适用的合法性基础。在欣喜于民事习惯获得法律认可的同时更应该清醒地看到民事习惯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境。 本文旨在从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现状出发,在厘清关于习惯的理论体系的基础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297件民事案例为基础数据,通过实证研究,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总结出“立法供给不足、缺乏有效的民事习惯查明途径、司法论证不足、法官适用民事习惯较为保守等现实问题。通过梳理习惯在域外国家法律体系中的表现与司法适用情况,可以获得宝贵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建立规范的习惯适用体系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启示。在具体制度层面,应建立民事习惯的识别机制,准确把握民事习惯的适用标准。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个维度为民事习惯适用于司法审判程序设置一定门槛,从而避免与个案毫无关联性、违反法定标准的民事习惯进入司法领域。在程序设计上,构建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程序性规制,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同时注重拓宽民事习惯查明渠道,开展民事习惯规范化调查与整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以及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为破解司法实践中习惯的适用困境提出合理性建议,以促进民事习惯法源地位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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