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利的权利属性研究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吕芳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数据权利 人格权属性 财产权属性 国家主权属性 场景主义理论
摘 要:伴随着数字经济的规模越来越大,对数据权利的相关研究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特别是进入智能化时代后,围绕数据权益产生的司法纠纷越来越多,推动数据权利方面的立法刻不容缓。对数据权利进行研究首先需要对数据权利进行权利属性方面的研究。从现有的司法案例实际来看,不难发现数据权利是一项集合性的权利,数据权利兼具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从数据权利的权利内容来看,数据权利具有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可以分为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设立数据权利的初衷绝非仅限于保护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等私人权益,还需要满足社会数字化治理和国家数据安全的现实需要。域内数据的无序流动不利于社会治理,对跨境交易的数据缺乏管理控制则不利于国家安全,所以可以说数据权利具有相应的公权色彩,表现为具有国家主权属性的权利特征。 数据权利是一项动态的、同时兼顾多个主体利益的综合性权利。数据权利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属性之间的冲突,同种属性之间也存在着冲突。为了解决数据权利的各种属性之间的冲突,将数据权利的多元属性做到融合,应当根据分置性理念构建数据权利并为不同的数据主体配置不同的数据权:为个人配置数据人格权,为企业配置数据财产权,为国家配置数据管理权,同时还应设立一个兜底性权利——数据共享权,用以维护数据的开放与流通,充分激发数据价值的同时促进我国数据产业的发展。 为完善数据权利多元属性的认定路径,必须区分其多元主体之间的数据权益并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衡平。应当根据不同的权利应用场景赋予不同数据主体之间不同的权利内容,确定不同数据主体数据权利的合理边界,对数据权利进行分置性建构和保护。数据权利的权利主体多元、权利内容复杂、权利客体性质多变的特点和以动态平衡为价值取向的场景主义理论相契合。该理论采用多元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赋予数据权利不同的内容侧重,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进行保护。该理论不但可以解决各种属性之间的冲突,也能为完善多种属性的认定路径提供一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