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对“家庭”的保护 ——以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为中心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吕芳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家庭作为重要的社会单位,对个人、国家都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家庭受国家的保护,并对家庭范围内的关系构成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在《宪法》的统领下部门法从不同方面调整家庭关系,构成家庭保护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发展,多样的生活方式和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对“家庭的保护提出了伦理上的挑战、技术上的挑战以及家庭与个人牵连关系认定上的挑战。对此应当从宪法学出发,从家庭保护的体系上展开分析,针对现有保护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 要从家庭保护的体系上展开分析,首先就得对现有《宪法》统领的家庭保护体系进行梳理。本文通过对我国传统法律保护“家庭的历史资源、我国《宪法》对“家庭保护的理论根基、我国《宪法》对“家庭保护的现实依据的梳理,厘清我国《宪法》对“家庭保护的基本逻辑,其逻辑一来源于家庭在历史流变中都具有的重要作用,二是我国家庭保护的制度和理论资源以及法律上的理论学说为家庭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其次,对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立法基本原则、《宪法》保护“家庭对部门立法的影响、我国《宪法》对“家庭保护的司法实现的整理分析,有助于正确解读《宪法》第四十九条内涵。最后基于上述分析与解读,本文认为可以通过确定家庭的主体地位、延展家庭法律意涵、在《宪法》对家庭的保护中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禁止不足保护原则,完善现有家庭保护体系,以期更好应对社会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