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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研究

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研究

作     者:王若愚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宋忠胜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体育活动 自甘风险 固有风险 法律适用 

摘      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体育活动所引发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方面的纠纷也是经常发生的。在解决这些纠纷时,人们普遍认为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判决损害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还有人认为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将受害人身体权、健康权受损作为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民法典颁布后,第1176条所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其仅仅对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缺乏全面深入的法理剖析,因此对该条款单纯进行文义解释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 针对自甘风险规则具体适用中出现的适用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以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分析为切入点,应把自甘风险规则的主要适用领域规定在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中,同时,为了保障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效果,根据不同体育活动各异的规则和规矩建立具有差异性、灵活性的判断标准,将体育活动的规则作为认定参与者主观状态的要素,并且充分利用体育活动中的恶意犯规、技术犯规等规则,对参与者的主观形态加以判断,同时,建立多元的责任承担后果,实现责任的合理分配。 基于以上思路,对体育活动中应用自甘风险规则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以法律视角探讨了体育活动的概念和特征,同时理清了自甘风险规则的内涵。以此为基础,从适用价值和法理基础两个方面探讨了将自甘风险规则应用于体育活动的正当性,以及其所蕴含的价值。最后,对应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法律基础进行了深入解读。同时,通过北大法宝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途径收集了多个自甘风险规则相关的案例,为实践中自甘风险规则的应用情况提供了参照。基于以上理论准备和案例概览,本文进一步将视角转向了实践领域,通过整合北大法宝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详细总结了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活动领域适用的挑战和难题。此外,还探讨了自愿风险规则在体育活动中所遇到的困境产生的原因。对不同规则的体育活动适用标准难以统一进行分析,发现不同规则体育活动固有风险不同,且不同体育活动的规则价值取向不同,二者共同导致了体育活动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时的复杂情况,进而从两个层面进行论述了体育活动规则在司法认定中的缺失。基于对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活动中适用困境与成因的拆解与分析,进一步提出了在体育活动中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具体路径。在理清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明确参加人主观形态的判断标准,采用主客观结合的方式,对参与者主观形态作出综合判断;最后,提出自甘风险规则并非绝对的免责事由,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抗辩也应当形成免责或者减责的双重效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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