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翟海峰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民以食为天,食品作为人们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2023年6月曝出的江西工职院“指鼠为鸭事件再次将人们的关注点拉到食品安全的视野中,无论何时都要将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之所以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食品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面对食品安全多发的态势,我国刑法不断强化监管者的刑事责任,从《刑法修正案(八)》到《刑法修正案(十一)》,食品监管渎职罪逐步予以修订完善,为打击食品监管渎职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不仅要惩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更要严惩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许多争议,影响了本罪的具体适用,不同法官在处理时采用的标准不一,因此本文选取了与食品监管渎职罪相关的判决书,结合学者的争议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实践中的司法适用为研究方向,拟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规范分析法等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加以论述研究,围绕食品监管渎职罪概述、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现状与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适用的建议、探讨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实践中的司法适用。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并阅读相关裁判文书后发现本罪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实践中司法机关惩治食品监管渎职行为:首先在构成要件方面,主体范围不明确,学界存在着“公务论“身份论“综合论多种观点,对此通过分析这些观点以及这一问题的成因,提出了重点结合行政法律综合认定主体范围及其监管职责,借助监督过失理论来认定上级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是否承担责任的建议;行为方式上对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究竟属于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存疑,忽视主观方面的问题,对此建议明确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以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及主观理论来综合认定主观方面;危害后果的认定呈现出同罪却不同标准,因此建议对严重后果予以量化,实害性和非实害性后果均可依程度视为严重后果。其次在共同犯罪方面,本罪共犯关系的适用上缺乏明确解释,进而不区分主犯从犯,本文提出厘清多人犯罪问题,明确本罪共同犯罪的行为及适用标准,多个行为人共同受贿及徇私舞弊时构成共同故意犯罪,承认并扩大多人过失犯罪的情形,应当对犯罪的主次进行必要的区分。最后在刑罚和量刑方面,本罪的刑罚只有自由刑,法院量刑偏轻,通过梳理总结出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提出适当增加从业禁止制度、禁止令以及罚金刑的刑罚处罚措施,严格把握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适用尺度的建议。希望可以优化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适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