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洪平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虚构应收账款 保理合同 禁止转让 未来应收账款 基础合同变更 转让通知
摘 要:保理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虚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中有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基础合同的变更、应收账款的未来性、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瑕疵等是对保理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只是保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而非保理合同的效力要件,实务中应明确保理人对于该类应收账款“明知的标准,规范当事人的审查义务,从而降低虚构应收账款的发生率。对于涉及基础合同有禁止转让条款的保理合同,基于合同相对性,该条款只对缔约双方产生效力,不应当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债权人需要承担基础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增强对债务人的损失救济。当以未来应收账款作为保理合同转让的标的时,应认可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尊重保理人和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司法不宜过度介入市场主体基于商事判断作出的选择而认定保理合同无效,应当尊重保理业务的商事惯例,以规范未来债权转让的“适格性来降低该未来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的高风险性。面对基础合同变更后的保理合同,应当以满足《民法典》第765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和对保理人不产生“不利影响的双重条件来保障保理人的信赖利益。为避免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瑕疵对保理合同效力的影响,应当把加强保理人通知的效力、规范债务人确认行为的效力和明晰债务人主观知悉的效力作为着力点,以为后续保理合同关系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