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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争议“双重前置”规则的法律问题研究

纳税争议“双重前置”规则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马志方 

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朱晓丹;姜田龙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纳税争议 纳税前置 复议前置 税务救济 

摘      要:纳税争议“双重前置规则确立于1986年,在过去的三十年中,该规则在提高纳税争议解决效率、确保国家持续稳定税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加速发展,纳税人法治观念显著增强,该规则在适用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及时获得救济的权利。本文对纳税争议“双重前置规则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结合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为主的相关法律法规,从纳税争议“双重前置规则的立法现状和历史沿革出发,阐述法条内容、分析改革趋势,为本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其次,总结纳税争议“双重前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包括税务处罚决定的法院裁决能否作为税务处理决定的救济依据、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复议前置、追征税款是否属于纳税争议三个问题。再次,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法理分析,第一,认定税务处罚决定与税务处理决定系关联行政行为,通过分析得出规避“双重前置虽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具有一定合理性。第二,明确行政复议不能仅进行程序性审查,还应进行实体审查,并且实体审查才是纳税争议复议前置规则的重点。第三,结合案例分析进一步界定纳税争议的范围。最后,结合前述法理分析分别提出对策建议:针对问题一,提出废除纳税前置规则、由法院出具司法建议和税务机关主动纠错三个对策;针对问题二,提出修改复议前置规则、明确复议前置认定标准和由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三个对策;针对问题三,提出明确界定纳税争议范围和规范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两个对策。纳税争议“双重前置规则是我国税收争议的重要解决机制,集中发挥了保障国家税收稳定,防止纳税人滥用救济权利的作用。但在适用该规则时,既不能伤害国家利益,也不能让其成为纳税人维权的阻碍。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对规则进行适当完善,在确保税收及时入库的前提下更好为纳税人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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