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证据开示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康怀宇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法律背景下诞生的,也是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实践中较少提及的法律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深层次推进的同时,现有的辩方阅卷制度逐渐成为被追诉人获知证据信息和提升认罪认罚正当性的阻碍因素。因此,2019年10月11日,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用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这一司法解释为从认罪认罚从宽的角度来解读和构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提供了规范依据。建立科学的证据开示制度不仅是一项极具改革色彩的实践探索,也是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是必要的,这是该制度程序的合法性基础,也展现了刑事司法强化人权保障的实际作用。本文首先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基本理论展开了研究,再对域外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比较法的考查。研究分析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运用证据开示的现状和问题。我国当前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试点中实行的)证据开示方面存在以下几点问题:庭前会议无法集中而充分地进行证据交换,并难以适用于认罪认罚程序;现有制度下被追诉人知情保护存在缺陷;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下证据开示的模式(单向开示抑或双向开示)不明;证据开示主体不明;证据开示的范围不明;证据开示时间和地点不明;证据开示风险防范与监督、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外合理经验的同时,立足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实践,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明确证据开示的模式,采用双向开示的模式;明确证据开示的相关主体,主体应包括检察官、辩护律师师、值班律师以及被追诉人;明确证据开示的范围,包括诉讼权利和涉嫌犯罪的基本情况、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认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有关决定的程序性材料、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相关内容等;明确证据开示的时间和地点,认罪认罚中证据开示的时间应为签署具结书之前,地点则应原则上确定为检察院,法院可例外的作为辅助开示地点;建立证据开示监督和救济机制,主要是从完善我国法律援助体系,拓展法律援助领域,建立一个有预期性的认罪审判程序、规定不依法开示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