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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视频广告屏蔽案件司法裁判研究

我国视频广告屏蔽案件司法裁判研究

作     者:臧仕豪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金福海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商业道德 商业模式 动态竞争观 不正当竞争 比例原则 

摘      要:自2013年首例视频广告屏蔽案件发生以来至今已有百余起,我国大部分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已达成统一的立场,即对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达成一致。大体上,我国法官会从“免费视频+广告商业模式的可保护性出发,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违背商业道德来认定行为的不正当性,这也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争论。本文对十年来视频广告屏蔽案件进行梳理,介绍其中典型案例,尤其是“腾讯诉世界星辉案、“快乐阳光诉唯思案,此两案的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判,以此说明我国目前司法裁判中存在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而导致的一般性条款滥用、以一般侵权式思维判断竞争行为以及静态竞争观导致排斥市场竞争等问题。对于同类案件,美国、德国法院则有不同的观点。两国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会立足商业模式的可保护性,而是着重考虑消费者利益和创新的需求,秉持动态竞争观,追求竞争均衡,美国和德国法院的理念及做法有可借鉴之处。 本文主要观点是:对于视频广告屏蔽案件的裁判,应限制一般性条款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可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适应科技快速发展的需要;在程序方面可以通过提高审级的方式,增加类案裁判的示范性和公信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秉持动态竞争观,尊重市场规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标准,平衡“三元叠加利益格局,运用比例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得出科学严谨的结论,在全社会营造鼓励良性竞争的积极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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