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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陷风险归责研究

被害人自陷风险归责研究

作     者:熊永光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娅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被害人自陷风险 自我危险 他者危险 被害人自我答责 作为义务 

摘      要: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从被害人角度来研究行为人的刑事归责问题。根据被害人对风险的控制程度,被害人自陷风险分为自我危险和他者危险。区分二者的必要性在于,自我危险原则上可以阻却行为人归责,而他者危险并不能完全阻却行为人归责。被害人自陷风险并不等同于被害人同意,也不同于被害人过错。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归责原则,德日刑法学界基于客观归责理论和因果关系学说,分别提出了被害人同意理论、规范的保护范围之外理论、共犯从属性理论、行为危险性否定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和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本文认为,相较而言,解决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境下的刑事归责问题,适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更为妥帖。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理论根基是自我决定权。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害人具有适格的自我答责能力、形成了“任意、行为与结果的统一体、法规范上不存在他人阻止危险现实化的特别义务。被害人自我答责具有出罪功能,根据刑法的“家长主义性格,为避免根据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导致被害人遭受双重不利,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应当排除被害人自我答责归责原则的适用:一是被害人非理性;二是行为人具有优势认知;三是存在复合法益;四是行为人是间接正犯;五是行为人有阻止法益侵害实害化的特别义务。在适用被害人自我答责归责原则后,再把视角转向行为人,应当明确,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形下并不绝对排除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换言之,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的仍可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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