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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染水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法律问题研究

日本核污染水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秦浩东 

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晏瑲(Yen-Chiang Chang);徐惠芳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83002[工学-环境工程] 0301[法学-法学] 0830[工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7[理学] 08[工学] 0713[理学-生态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日本核污水 环境影响评价 跨界环境损害 

摘      要:日本核污水排放引起了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担忧,从目前来看日本核污水具有浓度高、排放量大的特点,而且ALPS系统不能有效清除放射性物质。日本排放核污水,违反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和规则,排放具有难以预料的危险性。 第一章是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定义、日本核污水的特点及危害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介绍。日本核污水排放符合海洋污染的定义,将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日本核污水的产生原因与正常运行的核电站核废水产生原因不同,考虑到日本核污水的污染性和巨大的排放量。日本有必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对海洋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产生跨界环境损害。 第二章介绍了日本核污水排放标准和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理由,以及日本国内法和国际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分析出对可能对海洋环境产生损害的拟议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日本国内法律的要求,也是国际法上的要求。《海洋法公约》规定,当可能影响海洋环境的拟议活动对海洋环境可能造成重大损害时,当事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国际法院的判例以及国际实践都表明,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国际习惯的趋势。因此,日本核污水排放有必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虽然日本对于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有一定裁量权,但对于重大污染理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论是从国际法还是国际习惯上来看,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是应有之义。 第三章是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日本核污水排放中适用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一、核污水数据透明度低。掌握核污水数据的是东京电力公司,公布核污水排放数据的也是东电公司,具有高度不透明性。二、环境影响评价的证据复杂。科学证据存在分歧,而且法官并不具备很高的科学素养,日本核污水排放存在高度不确定性,对是否需要环评存在一定争议。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启动门槛不清晰。环评的门槛相当模糊,对于日本核污水排放没有具体的标准。四、日本国内法没有相应的细化标准,国际法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统一的标准。要求日本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缺乏明确具体的程序,对于阻止日本排放核污水具有一定局限性。 第四章对日本核污水排放提出对策建议。应该建立公正客观的多方评价机制,制定出平衡国际和日本合理关切相应排放标准,达到国际与日本对核污水相协调的处理标准。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要求日本对核污水排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好核污水取证工作,为日后争议准备证据。加强区域合作建立更加负责的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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