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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困境与对策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困境与对策

作     者:刘肖那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旭昕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关联企业 实质合并 裁量标准 启动程序 权利保护 

摘      要:关联企业内部盘根错节,关联交易众多,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增加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成本,不利于债权人公平清偿,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成为规制该问题的有效手段。本文基于我国司法实践基础,通过学习和借鉴域外关联企业破产法律规制经验,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关联企业破产法律规则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界定“关联企业与“实质合并内涵并阐述制度价值。首先,“关联企业中的“企业主体不应仅拘泥于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主体,“关联方式也可以包含股权、协议、人事、业务等形成的实际控制或重大影响。其次,“实质合并指消灭各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并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使其对外作为一个主体承担责任的特殊破产处理方式。最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具有弥补现有制度不足、保护债权人利益及完善企业破产法律规制的价值。 第二部分分析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现状与困境。结合案例先后分析裁量标准、启动程序及利益方保护三个方面,因我国现有规定太过笼统,导致实践中存在实质合并的裁量标准混乱,启动程序存在争议,利益方保护机制缺乏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体系化的对实践适用模式进行指引。 第三部分探讨对实质合并破产裁量标准重构。法院在裁量时可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欺诈标准、债权人绝对收益标准作为独立标准判断是否进行实质合并破产,而债权人信赖利益标准、重整需要标准以及债权人相对收益标准可以作为辅助性判断标准。 第四部分确认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程序。包含启动模式和申请人,目前实践中三种启动模式,各有利弊,但都具有可适用的空间;申请人制度也应当采取多元开放式的模式,为实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提供更多机会。 第五部分设置实质合并破产的利益方保护程序。事前保护包含召开听证会与债权人会议,事后保护可以包含复议、上诉以及利害关系人的补偿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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