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诱惑调查规制研究
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卢政峰;张爽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602[法学-公安管理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3条第三款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上述法律条文意在说明行政诱惑调查取得的证据,对此,学界争议的焦点是行政诱惑调查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目前诱惑侦查在刑事诉讼法上研究的较为成熟,但诱惑调查在行政诉讼法上仍有研究空间。本文以行政诱惑调查规制角度去谈,从立法上、执法上、司法审查上包括司法审查证据排除上进行论述,从人权保障与打击违法行为出发,明确行政诱惑调查合法与违法之界分,在借鉴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取证自身的特性,建构独立的行政诱惑调查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第一章是行政诱惑调查规制的基础理论,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先对行政诱惑调查进行分析,介绍了行政诱惑调查的概念与特征,并把行政诱惑调查与刑事诱惑侦查和民事陷阱取证进行了区分。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行政诱惑调查规制的基本原则展开研究。第二章是分析行政诱惑调查规制的现状,归纳了行政诱惑调查规制体系,从现有法律规定中找出与行政诱惑调查相关的法律依据,按照宪法、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位阶依次列举说明,并通过行政执法上、司法审查上了解到目前行政诱惑调查规制的困境。第三章是行政诱惑调查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首先对目前行政诱惑调查的实践案例进行分析介绍,引出行政诱惑调查行为带来的实践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第四章是对域外诱惑侦查制度法律规制的考察。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在诱惑侦查规制方面的经验进行剖析,梳理出各国在诱惑侦查规制的法律体系,为我国行政诱惑调查规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路径。第五章是行政诱惑调查规制的完善对策,本章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在行政诱惑调查中程序性规定不足的问题基础上,完善行政诱惑调查适用程序。第二部分提出行政诱惑调查前应尽到事先告知义务,避免行政诱惑调查行为会给相对人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害。第三部分提出明确法律依据与授权性依据,将现有的行政诱惑调查行为统一管理,弥补法律依据的不足。第四部分提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行政诱惑调查合法与违法之界分。